2014-05-02

女人的定義

終審法院在變性人W案中判W有權以新性別而非出生性別來結婚。

甲)變性人「有權以新性別...」,但變性人還有權以出生性別來結婚嗎?判詞可能有講但我沒心機看判詞。以我所知,無人說變性人「只可以以新性別...」,實際也不能執行。要用新性別來結婚,可以出示認可的已經完成變性手術的證明。要用出生性別,只要出示出生證書便可。(註:寫完後還是查了一下,不過只是維基:「...因為根據法律,他們仍能與手術前性別的異性結婚。」)

乙)還是判詞問題。維基說「終審法院發出以下命令...《婚姻訴訟條》和《婚姻條例》中對「女人」和「女性」的含義,應該包括持有獲醫療部門發證書認可的已經完成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變性人。」W是由男變女的,判詞這樣寫我理解。但判詞有沒有申延到由女變男的變性人呢?如果沒有的話,理論上政府是否可以不對等地只修例更改女人的定義呢?雖然這樣做註定引來日後女變男的變性人的訴訟。

丙)因為是終審判決,所以法例必須跟著改。政府要主動提出修例,但修例要立法會通過。萬一立法會就是不通過,責任誰屬呢?假設立法會有責任通過修例以符合終審判決,但修例之中會有符合判決的東西,也有機會夾帶有判決以外的東西。如果是因為拒絕通過夾帶的東西而反對呢?

丁)今天見到一個新的政府廣告:什麼角色都可以替代,唯獨家庭中父母的角色不能替代。看似是宣揚家庭價值,其實是政府要抗衡新婚姻法的性別問題。

維基:香港變性人婚權案

2 comments:

vvv said...

感謝你總是關愛少數,掛念公平。
如果是因為拒絕通過夾帶的東西而反對,那就去反對。如果女變男結婚不受承認,那就訴訟。
政府從不會主動給,所以人民總是主動要。
自己親手掙來的東西,才守得牢。
雖說如此,這兩天也是個個殘弱,休兵養傷,備戰赴下一役自經區。又見有人要校園擺攤賣T恤賺房租飯錢,之前靜坐、衝撞完全是犧牲生計做民主義工,之後又是。
若有力氣出門,真想去看三文役者@原來仍活躍的高雄電影館【寫給吾愛的情書】新藤兼人與其妻乙羽信子回顧展。
他們電影是一整個生機盎然、活力充沛的尊嚴世界。
by台灣地下觀光局

kafailo said...

終於等到它再播,廣告口號叫「重視父母角色 同心守護家庭價值」。我錯了,不是政府的廣告。

它完全符合政符合廣告的風格:1)同一個廣告內以三個片段講同一件事;2)角色對鏡頭傻笑;3)押韻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