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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包底

中國的立法法條文,「應當」一詞出現93次,甚麼都應當而並非必須。連要公佈施行日期和文本都只是應當:

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
法律被修改的,應當公佈新的法律文本。

「必」字出現九次,其中四次是「必要時」如何如何,必要時應當必要時可以,甚麼叫做必要時呢又不寫。「必須」有出現啊,就兩次,其中一次是: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二)……(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有冇講過嘢呢?一句 「其他事項」包晒。

2014-05-02

女人的定義

終審法院在變性人W案中判W有權以新性別而非出生性別來結婚。

甲)變性人「有權以新性別...」,但變性人還有權以出生性別來結婚嗎?判詞可能有講但我沒心機看判詞。以我所知,無人說變性人「只可以以新性別...」,實際也不能執行。要用新性別來結婚,可以出示認可的已經完成變性手術的證明。要用出生性別,只要出示出生證書便可。(註:寫完後還是查了一下,不過只是維基:「...因為根據法律,他們仍能與手術前性別的異性結婚。」)

乙)還是判詞問題。維基說「終審法院發出以下命令...《婚姻訴訟條》和《婚姻條例》中對「女人」和「女性」的含義,應該包括持有獲醫療部門發證書認可的已經完成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變性人。」W是由男變女的,判詞這樣寫我理解。但判詞有沒有申延到由女變男的變性人呢?如果沒有的話,理論上政府是否可以不對等地只修例更改女人的定義呢?雖然這樣做註定引來日後女變男的變性人的訴訟。

丙)因為是終審判決,所以法例必須跟著改。政府要主動提出修例,但修例要立法會通過。萬一立法會就是不通過,責任誰屬呢?假設立法會有責任通過修例以符合終審判決,但修例之中會有符合判決的東西,也有機會夾帶有判決以外的東西。如果是因為拒絕通過夾帶的東西而反對呢?

丁)今天見到一個新的政府廣告:什麼角色都可以替代,唯獨家庭中父母的角色不能替代。看似是宣揚家庭價值,其實是政府要抗衡新婚姻法的性別問題。

維基:香港變性人婚權案

2011-03-11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吳靄儀常說的那金句:「Justice…must be seen to be done」,終於給我看書時碰到原句和出處(雖然真要找也容易得很--太出名了)。
http://en.wikipedia.org/wiki/R_v_Sussex_Justices,_ex_parte_McCarthy

書是《The Discipline of Law》,Lord Denning著,很精彩,每個案例都精簡,只是太短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