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02

依規定

個人資私隱條例要求收集個人資料者告知被收集人收集資料的用途。這張告示說會依照條例的規定處理,即是點?

又,這只是告示,有什麼好警告?

又,作保安用途可以理解。管業用憑什麼要錄影?


  1. 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2. 條例簡介


3 comments:

vvv said...

明白你表達了憤怒,但香港法例修辭令我大開眼界,一句話攜帶了五個超連結定義(航空公司告訴它:你得買寄倉行李),原來法律是這樣寫的,誠心佩服。同屬英美法系,據說台灣法條後門大開,任憑執行者從寬從嚴都解釋得通,現在具體感受到是怎麼回事。

視告示為威脅或保證安全,實依社會人權相對水位而定。幾年前中國網路流傳一監視錄影,顯然是保安警衛室圍觀螢幕上男女同事以為無人、空室親熱,群眾不但旁白譏諷「這女的很要」,還上傳,集權心態非常恐怖。香港這幅告示保證依法保密,相形之下,文明足慰。告示作者頂多是跟立法作者一樣,拿「官式書寫中文」這門外語很沒輒,先天上不知道如何翻譯簡化意思。香港的告示,要不窮凶極惡嚇死人:「面斥不雅」,要不古雅風流迷死人:「請移玉步」,就是沒有無聊的時候。那冷熱反映了官民權力戲劇化的落差,至今沒調到適溫,但會到的。

但我很不滿它排版設定的間距,難道這是一張A4列印嗎。世間用word檔完成的海報都應讓作者吃下肚去。

kafailo said...

我覺得排版不用細明體已經很好。

你也留意到了,港式告示的確一板一眼,沒有無聊的時候。近年抄大陸「溫馨提示」四字,但四字之後是一樣的官樣文字。

我以為台灣屬成文法系?

去歐洲好看的是書店有賣法例書,才幾冊最多三四呎厚就是全部法例。英美普通法系有很少法例和排滿幾幅牆的案例,1723年倫敦有個大嬸只被判半年啊因此現在判五年太長之類。台灣記不起,大陸有賣但這個奇怪的國度不要算,香港沒有賣法例的,英美也沒見過。

在台灣我開眼界的是罰鍰一詞,竟然區分罰鍰和罰金。文章提到的秩序罰、執行罰是否這裏說的substantive law、procedural law、penal law?

vvv said...

一語驚醒夢中人。你說得對,台灣屬成文法系。誤會來自幼時聽老竇說沒從事法政,乃因所讀非主流,但我記不清哪個是英美法、哪個是大陸法;成年後我才知道,他母校百年前租界建校時,民國尚無法律,是美國教會移植美國英美法教育而來。但說不定潛意識打小總以為台灣由「大陸/日本」轉「美國」統治,根深柢固,怎可能主流不是英美法呢。故此我對明顯事實視而不見,只知台灣推動觀審制啦,重視判例等等,現在往書店搜尋判例,排前的新書有國際公法判例、日本刑事法學研究、留德博士著作,然後就多簡體字書了--中國也是成文法,近年開始講判例。

不丹總理書中質疑了廣闊均勻一致的法律,無法代替起伏不一個別社區內部對差異的瞭解與自我平衡;
賈德戴蒙《昨日世界》以部落處理爭端的案例,對照出文明司法缺陷。
我以為他們反省了法治的毛病,但可能因為前者留美而後者是美國學者--我驚訝這反省原來就是英美法對法律的根本態度嗎。多謝你講到了這麼重要的事。

即使是成文法,國家還是有許多人權藏起來不告訴你其實你理應享有。kafailo總是可以聞到它們,太強了。
刑法penal law
實體法substantive law
程序法procedural law
行政秩序罰administrative order punishment
行政刑罰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執行罰pecuniary sanction for specific performance

令我想起一件事:德國不罰囚犯逃獄。